律师档案
杨君强
杨君强律师
天津 北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君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实际履行原则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20 17:17)    点击:358

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君强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君强律师,杨君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君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2221217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君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辰区律师 | 北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君强律师主页,您是第2480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