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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商标不可以注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11 15:34)    点击:296

哪些情形的商标不可以注册?

注册商标有五忌:

1、忌在同类别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大都喜欢用吉祥的词语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很难获得注册。因此,在申请之前进行相关的查询就尤为必要。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则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只要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就可以大概了解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最好向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大都倾向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语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用立白作为洗衣粉商标。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是很困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选择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也存在既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比如采用暗示性商标。

3、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包含以下因素: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的;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

4、忌申请注册通用名称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作法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比如在一起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为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少见。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应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自然人的肖像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的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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